美国专利局:AI是很好的,但只有人类能够申请专利
人工智能在法人地位中的位置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(即“无法确定”)-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今天宣布,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,只有自然人才能获得官方的保护。
这则消息通过“指导”传来,也就是说它是官方政策,但不是铁定不可更改的规定,很快将被记录在联邦公报中。这份指导文件(PDF)明确规定了,出于明确的法律原因以及从根本上来说“专利的功能是为了激励和奖励人类的创造才智”,只有“自然人”才能被授予专利。
当你考虑到一些法律目的当中,比如:公司被视为人,但并非所有法律目的都如此,这一点可能不明显。作为非公民,它们无法投票,但作为法人,它们的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。
在评定专利授予给“个人”时,出现了一个法律问题,即这个个人是否必须是一个人类,或者AI模型是否可以成为一个个人。先例明确指出(该指南总结),除非另有明确规定,否则个人指的是人类。但是,如何引用或授予AI辅助发明申请仍然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。
例如,如果一个人设计了一个AI模型,并且这个AI模型独立设计了一个可以申请专利的设备的形状和机制,那么这个AI算是"共同发明人"还是"合作发明人"呢?又或者说,在这种情况下缺乏人类发明人,是否完全排除了该设备的专利可申请性?
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,虽然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不是“定性上不可专利的”,但从法律角度来讲,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非个人,因此不能被视为发明者。因此,任何索赔项下至少要有一个人被命名为发明者。(实际上,这与臭名昭著的“猴子自拍”案有一些有趣的相似之处——在那个案例中,明显是猴子拍摄了照片,但猴子无法获得版权,因为版权必须归个人所有,而猴子虽然身为许多事物,但并非个人。)
然而,他们必须证明他们对这项发明的“重大贡献”,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。实际上,文件对此的定义和规定相当有趣。
换句话说,这里存在一种合理标准,任何申请专利的人都应该已经意识到,但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,这种标准没有太多先例可供参考。正因为这个原因,存在这样的指导;现在没有人需要担心,因为某人“维持知识产权优势”而使其所有输出都算作他们自己的发明。
美国专利商标局非常谨慎地强调,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试图定义或限制人工智能(AI)的功能或性质,以及人们如何使用它。他们仅仅是将现有的法规和先例应用到一项新技术上。如果明天国会通过一项法律,规定AI在知识产权方面与人类等同,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撤销当前的规定,并制定新的指引来授予AI专利。但在那之前,AI仍然只是一款软件,真正应该得到奖励和保护的是人类的工作成果。
你可以在这里阅读完整的指导文件。